一、申报时间
2022年6月22日-6月28日。
二、自主品牌汽车制造企业市场推广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的整车制造企业,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并纳税的法人分支机构。
2.申报主体或其母公司(含控股集团)须在广州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该机构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并在广州实现量产。
(二)支持方式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不超过自主品牌汽车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市场推广奖励,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
2.新引进的自主品牌汽车制造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新能源新车型首年研发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的整车制造企业,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并纳税的法人分支机构;
2.申报主体或其母公司须在广州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该机构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3.自主品牌新能源新车型2020年1月1日后进入工信部车辆准入目录,且单个车型首次发布上市指导价之日起连续12个月的销售须突破1万辆,并在广州实现量产。
(二)支持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车型,市财政按其首次发布上市指导价之日起连续12个月实际销量给予不高于500元/台的一次性研发奖励。
2.申报主体可申报多个车型,但单个主体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产业试点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及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推广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综合利用企业需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4.项目已建成并完成验收,建设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支持方式
1.本专题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
2.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评定为试点示范项目,每个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