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微服务业企业扶持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2022-06-30 16:22
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中府办〔2021〕22号),规范中山市小微服务业企业扶持奖励工作,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壮大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主体队伍,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版)》(中发改〔2022〕176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服务业企业扶持奖励,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公开、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工作绩效目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作用,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市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1000家以上,每年实现净增长,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的企业发展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使用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审核、评审,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镇街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绩效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对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出具审核意见,负责所辖(属)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企业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扶持方式、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奖励。
 
  第九条 扶持对象。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且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服务业企业。
   (二)2021年起,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2021年1月及以前入库企业除外)。纳入“市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标准要求为:
  1.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
  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2.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四)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申报时没有因各种不良行为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条 扶持标准
  (一)新入库奖励。自2021年起,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2021年1月及以前入库企业除外)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企业退库后再入库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效益提升奖励。
  1.对上规上限后第二年在库且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以自然年度计数)的企业奖励8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上规上限后第三年在库且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以自然年度计数)的企业奖励8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规范管理奖励。经镇街确认,对企业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达到要求的新上规上限企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资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小微服务业企业扶持奖励项目申请表(申报新入库奖励填写附表1,申报效益提升奖励填写附表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已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佐证材料(入库截图等)。
 
  第十二条 镇街发展改革部门每年需对新上规上限企业的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进行打分,并提交符合申报规范管理奖励企业的名单至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镇街提交的企业名单拨付规范管理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官网发布申报通知,明确企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填写申请,提交佐证材料。
  (二)镇街初审。镇街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主要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扶持对象和申报条件标准,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并出具企业已入市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证明。
  (三)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审核企业网上和纸质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主要审核填报真实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扶持标准。
  (四)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抽取专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五)公示拨付。审定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相关程序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已入库但暂未下达资金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但须明确书面告知各资金主管部门重复申报情况。如与本细则有重复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第十五条 本资金为事后补助资金,需按要求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按时提交自评报告。用款单位需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予以落实执行。在执行期间如有新政策规定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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