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工信〔2025〕187号)文件要求,珠海市现组织开展第二十八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申报企业于5月27日18:00前完成网上填报,经网上初审通过后,将水印版申报材料于5月28日18:00前送达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设立情况。在珠海境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组织体系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的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规模效益情况。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四)研发投入情况。具有稳定、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150万元。
(五)研发人员情况。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开发人员总数不低于20人。
(六)研发设备情况。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于300万元。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被列入有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即可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各行政区(功能区)及有关单位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条件。
(二)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国家、省有关项目。
(三)支持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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