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截止时间
2022年7月22日。
二、设站条件
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埋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技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的,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发动。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相关申报条件、申报要求和管理制度,做好跟踪服务。对不符合设站条件和未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要做好有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对于确有博士后招收需求,但尚未达到设站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我省、我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要求,按程序申请设立省级、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
(二)规范程序,压实责任。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对照《工作指南》确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条件,严格把关,压实核实推荐责任,确保所推荐的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真实准确,切实做好推荐工作。凡因材料不实被全国博管办退回、批评或通报的,将暂停下一到两个批次的申请工作,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动态管理。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所主管、推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发挥其在促进产学研融合、提升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要按照《工作指南》动态管理要求,督促博士后设站单位切实做好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已无法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提出注销建议;要积极开展新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人员培训,做精做细各项指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博士后服务管理规范化;要严格加强对所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资金管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