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有关工作要求,协同做好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当年产值2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2亿元(含)、未达到5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选定的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2年之前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
第四条【投资落地】对从江门市江海区行政区域以外整体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完成商事登记,并取得用地或用房的,在执行市、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
第五条【发展扶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2021年产值为基准,在2022年-2024年内实现倍增的,产值超过5000万元(含)、未达到5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5亿元(含)、未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从2022年至2024年,连续3年实现产值正增长,且平均增长率达到2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
第六条【金融扶持】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种子库”,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优先到科创板上市融资。推动区内商业银行为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并纳入重点服务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专精特新贷”,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专精特新保”,降低综合费率。鼓励风投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投资。(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促进局)
第七条【人才支持】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员工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纳入政策性照顾生范围,按照每年制定的政策性照顾生学位安排办法安排入学。优先支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紧缺急需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企业参加省、市、区各级中小企业部门组织的企业家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工业园公司)
第八条【用地用房支持】将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对“专精特新”企业租用国资厂房的,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租优惠。(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公司)
第九条【加大服务力度】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对“专精特新”培育企业进行长期跟踪服务。全面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要求,为每一家“专精特新”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及时了解存在困难和诉求,全程跟踪解决。(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