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广东省现发布2027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至8月17日17:00,各级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17:00,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
二、科创基金后补助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至申报截止日期未清盘退出,且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孵化器运营主体应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持续填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并对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认缴总规模5%,且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设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出资。
2.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源头单位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技术源头单位应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经费超过1000万元;并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技术源头单位设立的基金会、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技术源头单位出资。
3.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前景验证、前沿颠覆性技术进一步研发可行性验证、科技成果商业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活动,并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收到各股东出资。
4.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在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活动,并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收到各股东出资。
5.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在中国境内上市或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大型”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其战略投资部门、投资子公司等作为最大出资人发起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用于对其外部初创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旨在围绕其主营业务获取新技术、拓展业务领域、构建产业生态等活动,并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收到各股东出资。
(二)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创业投资企业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实缴出资额,分段计算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实缴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3%计算;
2.实缴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1.5%计算;
3.实缴出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1%计算。
本专题中的“实缴出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合伙协议以协议正文为准(不含补充协议)。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及财务记账凭证为准。单个项目按以上方式分段计算后合计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天使投资后补助
(一)申报人
1.申报人应在申报单位任职1 年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保的信息为准;
2.申报人应参与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且投资行为须在本指南发布前已公开发布,投资后至申报截止日期,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关联方应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且持股比例合计低于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日期及实际投资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广东赛区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核算方式和强度如下: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2 年(24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2 年(24个月)不超过 4 年(48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
3.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4 年(48个月)不超过 5 年(60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
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如有政府引导基金,需明确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占比和投资占比),投资方式仅限于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相关数据以企业接受投资的上一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为准,如企业设立与接受投资在同一年,则以接受投资当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为准(资产总额计算时减去相应的投资金额);单个申报单位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申报单位将后补助资金以绩效或奖金等形式用于支持申报人。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四、科技金融服务分中心能力提升计划后补助
(一)申报单位
2025年12月31日前批复设立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的各分中心(申报主体为分中心依托建设单位)。
(二)支持方式和强度
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对分中心针对2025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综合监测评估工作,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计算结果,其中:定性评估包括建设方向与总体定位、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管理及合作机制、政务支撑等方面;定量评估主要根据各分中心开展科技信贷、创业投资、上市辅导和其他科技金融活动数据作为依据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评估结果,对考核优秀、良好等级的分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后补助;考核合格的,继续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
五、科技金融“揭榜挂帅”任务后补助
(一)申报单位
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的全部分中心(申报主体为分中心依托建设单位)。
(二)申报人
1.申报人应在申报单位任职1年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保的信息为准;
2.申报人应是任务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三)支持方式和强度
突出结果导向,根据任务完成质量,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激励支持,其中,每项任务根据完成情况综合评分立项2至4项,针对每项立项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单个分中心承接多个揭榜挂帅任务事项,累计获得后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专题按照项目库管理,已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统一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库,结合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后补助。
本专题为后补助类项目,省科技厅将视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实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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