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认定条件
领军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在经济规模方面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瞪羚”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领军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制造业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国家级研发平台;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3.中国驰名商标;
4.参与一项以上国际标准制定或主导一项以上国家标准制定;
5.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
(三)上年度合并下属子公司主营收入50亿元以上(子公司需在中山注册且为绝对控股的下属机构)。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二)实行独立核算,经营3年或以上,且近3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千万元(含2000万元)至10亿元内,且近三年第一年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国家1类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1件,且知识产权须于申报前一年取得。
(六)近三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3%。
(七)企业复合增长率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40%;
2.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30%;
3.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20%。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当年新认定的领军和“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领军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领军企业,上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300万元、500万元、750万元、1000万元、1250万元、1500万元。
(二)对于“瞪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及近二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给予以下奖励:
1.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复合增长率小于40%的,不予奖励;复合增长率为40(含)-100%的,奖励20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00(含)-150%的,奖励30万元;复合增长率大于150%的,奖励40万元。
2.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复合增长率小于30%的,不予奖励;复合增长率为30(含)-100%的,奖励30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00(含)-200%的,奖励50万元;复合增长率大于200%的,奖励80万元。
3.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复合增长率小于20%的,不予奖励;复合增长率为20(含)-50%的,奖励30万元;复合增长率为50(含)-100%的,奖励50万元;复合增长率大于100%的,奖励80万元。
三、网络申报截止时间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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