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组织2022年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增长奖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产业范围,2021年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资质。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规模。申报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需达到以下规模要求。
1.食品饮料产业中的食品制造业(行业代码 14)和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行业代码 15),纺织服装产业(行业代码 17 和 18),家具产业(行业代码 21)的申报企业,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
2.食品饮料产业中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行业代码 13)的申报企业,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
(三)营业收入增长。申报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15%及以上(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总额数据为准)。
(四)守法经营。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备注:企业获得市商务局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等同类型的以收入为奖励基础的项目资助后,对应年度的收入不得重复申报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增长奖励项目。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对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增长奖补。
(一)对食品饮料产业中的食品制造业(行业代码 14)和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行业代码 15),纺织服装产业中的纺织业(行业代码 17)、纺织服装服饰制造业(行业代码 18),家具行业中的家具制造业(行业代码 21)的龙头骨干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不超过 1%的奖励。
(二)对食品饮料产业中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行业代码 13)的龙头骨干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不超过 0.2%的奖励。
企业的具体资助比例及金额,由部门结合预算规模及企业具体申报情况定。
四、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工信〔2022〕152 号)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扩大产销规模”规定,2022 年工业总产值(或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1 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 2022 年工业总产值(或销售收入)同比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 5‰ 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 300 万元。
由于该政策将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量奖励,下年度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增长奖励项目不再单独组织申报。
五、申报截止时间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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