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0-08-24 11:52
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相关要求和《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精神,加强我市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引导全市众创空间科学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制定的《关于修订印发<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科字〔2016〕1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1日


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相关要求和《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精神,加强我市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引导全市众创空间科学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三条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一)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提供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五)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入驻企业(创业团队)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建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建有规范的企业(创业团队)入驻制度和企业退出机制。

  (七)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标准:

  (一)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汕尾产业化。

  (二)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创业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四)入住创客须具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和发展计划,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新热情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的,所在地在县(市、区)的,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在市直的,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众创空间所在地在县(市、区)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综合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汕尾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拥有专项扶持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有关证明材料、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五)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众创空间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七)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八)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可纳入科技创新券发放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市财政结合本级财政状况安排一定补助经费。

  第九条 市科技局将全市众创空间建设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不断发展壮大。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将众创空间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众创空间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或复审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和享有的政策支持,并责令其退回得到的科技扶持经费,并在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市科技局会建立市级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修订印发<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科字〔2016〕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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