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经过深入研究,编制了《河源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细则(送审稿)》,并征求了市县发改、财政和各县区移民部门部门意见。根据《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粤办函〔2018〕360号),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适应新政策环境和规定的需要。2019年12月27日,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以“粤水规范字〔2019〕2 号”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移民〔2012〕21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水移民〔2012〕22 号)同时废止。与此同时,近年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工办〔2018〕5号)、《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新规定和新要求更需要制定对应的项目管理政策予以配套衔接。
(二)适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新形式、新任务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府〔2006〕115号)的要求,我市已基本实现“完成水库移民的住房改造建设,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移民年人均纯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的中期目标。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任务已从以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转移到以帮扶移民脱贫解困、开展美丽家园建设、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增加移民收入和提高移民生活质量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指导、协调作用,力促当地政府切实承担起移民工作的主体责任,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充分发动移民群众参与,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我市水库移民振兴发展。我市在“十三五”期间,已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美丽家园建设、移民生产扶持等项目,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次制定配套细则,进一步明确非基建类项目的类型,促进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打开思路,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生产,提高移民群众收入。
(三)理顺管理权责、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需明晰各级管理权责,下放审批权限,精简项目审批事项。《新办法》对有关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较少涉及具体流程,制定市级配套细则,明确市、县管理权责和具体流程,结合实际情况下放部分权限,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需要。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移民〔2019〕36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着力保障水库移民政策落地见效为出发点,在配套细则中明确实现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二、主要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 号);
3. 《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
4.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2号);
5.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7〕1号);
6.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移民〔2019〕365号);
7.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
8.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移〔2015〕20号);
9. 《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10.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
11.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8〕5号);
12.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预〔2018〕263号)
13.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19〕48号);
1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编制有关文件。
三、编制思路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化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本细则的编制结合实际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简政放权:
一是项目前期工作。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从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中遴选项目,指导移民村或者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工作。
二是项目入库审批。将项目入库审批权下放县级,有利于做好项目库前期各项工作。①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基建类项目单个投资100万元以上)入库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②较小规模(单个投资10-100万元)和小微基建类项目(即单个投资不足10万元的自建自管项目)、非基建类项目入库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直接审批。
三是年度项目计划审核。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
四是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对能核定到人的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
五是项目验收。单个项目投资由原来的50万元以下调整为100万元以下,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并以项目汇总表格形式将验收结果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六是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实行报账制的村民自建项目,经村委会、镇政府、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七是项目实施管理。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违规并拒不纠正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是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协助上级部门完成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由于我市是全省乃至全国移民大市,后期扶持人口22万余人,资金量较大,年度计划项目数量多。为了更加有效实施项目管理,在《新办法》的框架下并征求省水利厅移民处意见基础上,保留以下管理权限:
一是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
二是统筹安排全市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全市项目计划审批工作。
三是负责全市较大规模项目(单个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验收工作。
四是监督指导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的编制、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的落实。
五是组织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
四、主要编制情况
在《新办法》的框架下,根据河源市实际情况,从具体执行的角度出发,对有关条款进行适当细化和调整。《新办法》设5章25条,本配套细则为5章29条。细化和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分类标准;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项目库的设立与管理工作要求;年度计划编制方法和思路、年度计划审批流程;项目报账制管理依据,项目实施移民村自建自管申请审批程序和报账要求;前期工作费用的计提标准和使用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概算调整的执行方式;项目监理制执行规定;项目验收工作要求;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市、县两级移民工业园和移民双转移基地厂房租金使用管理工作要求;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执行方式。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核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审批、项目验收等工作的管理权责。
附表
文本章节结构调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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