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东莞市科技奖励有关工作,构建符合东莞市发展实际的科技奖励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配套奖励
(一)奖励对象。作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者组织。获奖项目应当是在我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我市的个人和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给予获得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特等奖的奖励1000万元,一等奖奖励5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万元,其他类别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1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奖励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给予获得突出贡献奖和特等奖的奖励500万元,一等奖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其他类别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50万元;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配套奖励使用要求。配套奖励一次性拨付给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留成部分可用于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科技管理经费、工作人员补助,或用于申报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所需的科技服务和管理费用。获得配套奖励的单位应当于奖励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资金分配方案。
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一)社会力量设奖要求。鼓励我市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社会科技奖励的奖项类别应与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有效衔接,具体设奖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奖励名称、设奖者、办公场所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未报告的社会科技奖励不适用本措施的规定。社会科技奖励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
(二)社会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等同市级科技项目立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申请我市职称评定、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等时候,可视同获得市级科技项目立项,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内高校等有关单位和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三)加大对设立社会科技奖励承办机构的奖励。社会科技奖励的获奖项目成功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给予承办机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按照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标准的10%执行,单个承办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在不同承办机构获得社会科技奖励的,以项目首次获奖时间为准给予承办机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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