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及《肇庆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肇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和运用扶持。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高价值发明专利(高价值发明专利定义: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破零”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对申请单位一次性扶持不超过0.5万元。本项目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75万元。
二、专利奖奖励。根据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按实核定,标准如下: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10万元,银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广东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5万元,银奖每项3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发明人奖每人1万元。专利人才扶持。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人员给予不超过0.5万元一次性扶持。本项目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5万元。
三、地理标志培育运用扶持。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或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同一产品同时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只资助一次。本项目资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四、知识产权保护扶持,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扶持、专利海外维权扶持、“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扶持和商标海外保护扶持。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扶持。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对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每件涉案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扶持不超过5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专利海外维权扶持。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外国(地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或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扶持。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三)“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扶持。我市企业商标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
(四)商标海外保护扶持。注册为境外商标的(包括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和单一国家注册)进行海外保护的,每件商标给予不超过0.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本项目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五、优势示范企业培育。我市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5万元的扶持;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扶持。本项目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15万元。
六、企事业贯标扶持。我市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补贴,择优给予一次性扶持不超过1.25万元。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补贴,择优给予一次性扶持不超过1.5万元。原则上每年最多资助20家贯标单位,以通过贯标的时间为序进行资助。本项目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15万元。
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对已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比例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贷款贴息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本项目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5万元。
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扶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按实际支付给评估公司的费用凭证与贴息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按照最高不超过15%比例给予一次性评估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评估费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0.5万元。本项目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5万元。
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扶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对已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贷款担保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担保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5万元。本项目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6.25万元。
十、《办法》试行期间,以上项目总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的项目扶持金额由市财政局核准。如果年申请的扶持资金超过100万元额度,首先满足“第十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和运用扶持。十一条,专利奖奖励。专利人才扶持。”两个条款的扶持资金(如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申请扶持资金超出100万元,则按比例分配)。剩余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分到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具体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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