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非遗保护资金使用,积极扶持非遗项目健康发展 ,根据《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资金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补助。主要包括:
1、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奖励。用于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抢救、传承等工作,鼓励非遗项目积极申报高一级别的非遗代表性名录。
2、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和活动。
3、濒危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市级以上代表性项目的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
4、非遗工作站、非遗传承基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非遗项目展示、研究、传播、活化。
5、对于在活化利用、产业发展和社会宣传普及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非遗项目给与奖励。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1、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统计年度非遗项目和传承人情况,提出下一年经费预算申请,报送至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2、 每年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和镇文化服务中心组织对本年度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财政、文化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补助资金补助额度,并联合行文,由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实施。
3、 凡申请非遗传承基地、濒危项目、非遗工作站补助资金的非遗项目应在上一级政府公布的同种性质项目名录中,且需提交资金补助申请表,经文化主管部门评审后于下一年度发放。
4、 凡申请补助资金的传承人应在各级政府公布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需在世,且配合镇文化主管部门举办非遗保护、传承、宣传和推广活动,由镇文化主管部门统计在下一年度发放。
(三)非遗项目突出表现奖励评审依据。
申请非遗项目突出表现奖励,经镇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依据评审结果选取综合表现最佳的一个非遗项目进行表彰,发放奖金。
三、补助资金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1、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组织预算执行。
2、镇文化服务中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后形成绩效评价书面报告,并于次年 2月底前将前一年度资金实施情况上报镇财政分局和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宣教文体局。
3、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会同镇财政分局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如有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财政和文化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追回已拨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