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江科﹝202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 2020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17] 129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补助对象为在江门市注册,由广东省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号)组织认定,并报全国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促进高企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高企发展实行补助的资金,均为后补助项目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 1比例分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高企的发展,组织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料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承担财政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适用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50万元。
(二)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20万元。
(三)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企,高企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企业下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o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对于补助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企认定结果对各市(区)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将该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金项目计划材料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领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高企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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