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和医疗卫生一般项目的通知

2016-03-16 10:57
来源:

松山湖(生态园)科教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精神,增强区域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8号),现组织开展2016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和医疗卫生一般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项目的申报条件与具体要求见附件中的申报指南。

二、申报程序

(一)填报

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填写申报书。首次申报的单位必须注册新帐号。

(二)审查

镇街(园区)所属申报单位网上提交后,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进行审查,市科技局网上进行受理;市属申报单位直接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网上进行审查并受理。

(三)报送

镇街(园区)所属申报单位经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须打印书面材料报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加盖意见,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市属申报单位经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须打印书面材料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所有书面材料一式六份并按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三、申报时间

1、网上申请提交截止时间: 2016年4月18日17:00时。

2、市科技局网上审查截止时间: 2016年5月4日17:00时。

3、书面材料须按时送达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提交截止时间: 2016年5月13日17:00时。

四、申报要求

各单位在申报项目前需仔细阅读市政府出台的“科技东莞”有关管理文件和资金使用规范,遵循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项目立项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莞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承担单位当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须自行补足,保证项目总经费投入不变。

(二)项目财务要求

1、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厉打击以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3、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单位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对社发项目(市立项资助项目),人员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软件开发类项目的人员工资所占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三)项目实施要求

1、要严格执行“科技东莞”工程政策的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考核指标,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资助资金。

2、项目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3、因故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说明情况,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

4、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申请延期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延期申请必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

五、咨询方式:
广东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部
电话:020-62918343 13580397020
联系人:李英连
QQ:285136970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一横路116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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