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企业成长性指标:
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万至 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须达到 20%;
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至 4 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5%;
上年度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0%。
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500万元。
(六)企业创新能力指标:申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年度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 3.5%以上;申报企业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 件或软件著作权 4 件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 1 项。
(七)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申报瞪羚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济南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含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投入等数据的带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关于企业复合增长率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自行到人民银行查询或使用金融机构企业网银查询出具)
6、申报企业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税务机关纳税专用章或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7、技术创新活动情况:研发项目(或产品)活动证明材料、可以反映企业技术创新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创新性情况:申报企业科研创新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的情况证明等;
9、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以及无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10、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奖励与支持政策
1. 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济南市瞪羚企业”荣誉称号。
2. 市级瞪羚企业依据现行奖励政策相关内容予以资金奖励;省级瞪羚企业原则上从市级瞪羚企业中优先推荐申报。鼓励市、县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金融、人社、税务等部门对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融资服务、社保缴纳、人才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积极组织对瞪羚企业发展模式、发展成就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论坛、交流等多种形式将企业的发展经验广泛推广,吸引生产要素聚集,引导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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