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加强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完善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制定本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认定条件
1、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化的服务机制。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
(三)在孵企业和项目团队合计6个以上,且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年组织或参与不少于6场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至少配备1名以上创业导师。
(五)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2、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分类
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国际和粤港澳台孵化器等。
(二)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且运营时间满1年。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专业孵化器不低于2000平方米,国际和粤港澳台孵化器不低于500平方米。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有1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20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属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在关联产业方向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6.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三)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行业的企业,孵化时限可延长。
4.属港澳台孵化器的,在孵港澳台企业是指以港澳台创业者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注册在中山市并持续有效运营、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港澳台团队指由1名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需是港澳台创业者。
(四)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2.累计获得项目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4.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3、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一)认定条件
1.在中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建立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持续运营1年以上。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
6.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7.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
8.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9.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二)加速器入驻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5%以上。
(三)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二、资助标准
(一)认定补助
1.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15万元。众创空间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众创空间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孵化器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单位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大学科技园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单位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批省级加速器的运营单位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二)评价补助
1.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30万元。
2.省级孵化器、省级加速器、省级大学科技园年度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2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15万元。
3.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15万元;市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A 级的单位补助10万元。
4.同一众创空间、孵化器被多级评价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年度评价资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鼓励镇区按照市级财政标准进行配套补助。
(三)支持镇街结合产业特色,与广深港澳等合作建设异地孵化器和加速器,结合建设投入或建设绩效情况,按照镇街投入最高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对专业孵化器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所购置的公共科学仪器设备,按不超过购置金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