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有关精神,为奖励2020年度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现开展韶关科技成果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20年度韶关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须是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原则上属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
(二)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登记,并提供有效的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含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应当提供结题验收证明。
(三)项目的成果已整体应用2年及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应用),并需按照有关申报要求提供应用情况和效益佐证材料。涉及有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三废”排放、动物实验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批准。土木建筑工程整体工程类项目要提交2018年12月31日前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本次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的科技成果,申报不受应用效果满2年以上,课题须结验收等限制,并优先奖励。
(四)项目所使用的成果应为非涉密成果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必须提交已授权知识产权或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项目成果权属合法取得,并不存在争议或者异议。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成果登记以及成果评价中所列的完成人未列入项目完成人的,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其本人签名。论文署名的单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成果登记以及成果评价中所列的完成单位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时,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法人单位盖章。
(五)项目完成人应符合科研诚信建设相关要求,自觉遵守评审纪律,项目存在完成人严重失信行为或违背科研伦理的将不受理本项目申报。申报企业、单位或个人应按申报书要求填报相应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1年3月1日
附件:
《2020年度韶关科技成果奖申请表》.doc
项目简况表.zip
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