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2-12-1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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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

  一、时间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申报条件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

  第九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10人。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解读《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三、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在服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分领域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

  第二十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

  (八)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九)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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