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壮大,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试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月18日
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发挥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较多的优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多模式的众创空间,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路径资本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和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并对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众创空间专项经费管理,审核、下达、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湛江高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条件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符合湛江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产业特色鲜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众创空间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与创业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能够提供办公场地、公共服务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其中,办公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众创空间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5、拥有1个以上天使投资人(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并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6、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创客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商务、信息、金融、市场、国际合作、工商注册等方面的服务,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拓展服务渠道;经常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投融资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
7、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5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创意设计类等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第七条 众创空间注册单位应填写《湛江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科技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和会议答辩,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发文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颁发《湛江市众创空间》标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2年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每年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作为众创空间专项资金扶持众创空间和创客、创业团队。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和资助类,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条 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 运营经费补贴:支持众创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按照众创空间实际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连运营经费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二)平台建设补贴: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从建设之日起三年内,仪器设备购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经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创业导师补贴:众创空间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服务不少于10家创客和创业团队并经众创空间考核合格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一位创业导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贴,每年每家众创空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创客、创业团队担保补贴:创客、创业团队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给予不高于50%的担保费补助,每个创客或创业团队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政府政策性担保优惠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十一条 资助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级众创空间资助:凡获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
(二)市级众创空间升级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众创空间牵头申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项目。优先推荐市级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符合条件的创客、创业团队应按照市科技局当年度众创空间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1月份通过湛江金科网公布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集中受理申请,申报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办理申报,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或资金支持额度,并在湛江金科网公示,资金安排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下拨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组建、认定、复审、扶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六条 在孵化器内建设的众创空间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