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潮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结合潮州市实际制定了潮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8日。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投资管部门核准、备案等审批文件;
(二)项目核准、备案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须5亿元以上;
(三)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四)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三、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项目的,按照项目所属地用地招拍挂总额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投资奖励资金用于产业园入园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配套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
第十七条 投资奖励资金用于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付息进行奖励的,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凭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按照实际付息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事后补贴,贴息期与申报期间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投资奖励资金用于设备奖励项目的,按项目生产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事后奖励。
以上支持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多种支持方式,具体申报需提供的材料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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