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新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通知内容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递交时间: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企业登录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系统(http://kxjs.hp.gov.cn/home),按照指南要求填报资料。
二、申报专题
专题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
专题二:粤港澳间科技合作。
专题三: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
三、申报条件
(一)三个专题申报单位均须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2.申报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
3.项目必须有一个或以上明确的港澳、国(境)外合作机构,在境内注册的外资或合资公司(机构)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国(境)外合作机构,国(境)外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4.申报单位须已与港澳、国(境)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各方共有或者由我方所有。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前 3 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项目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 5 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的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 6 个月。
6.申报单位能够并承诺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区财政资助额度比例不低于 1:1(各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计入自筹资金)。
7.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二)其他申报条件
1.申报专题一的单位为区内科技企业的须符合以下条件:年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北交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2.申报单位拥有已明确立项且未验收的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3.申报单位每年度只能选择指南中一个专题方向申报。
4.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 400 万元,申请区后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由申报单位先行垫支。申报专题一的项目经费可用于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包括基建经费、海外中心日常经费、业务拓展经费、员工薪酬、办公开支等。
5.项目实施期间,自筹资金和区后补助资金的经费使用要求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提交指定审计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6.区后补助资金不能分配给项目合作方,申报单位可用一定比例的自筹及其他资金分配给项目合作方。
7.专题二、专题三不支持基本建设及纯设备采购项目、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人员或信息交流、培训和能力建设、生产或市场推广项目、研发委外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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