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镇: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我办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2月23日
(联系人:刘成惠,联系电话:82392761)
广州市黄埔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广州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广州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广州市黄埔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省、市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广州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并下达我区的涉农资金,以及根据《广州市黄埔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三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区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涉农资金下达和拨付;按职责对涉农资金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管理,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按照省、市、区工作要求承担本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涉农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涉农资金项目储备、审核、预算申报和执行、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实现的主体责任,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加快形成支出,确保完成考核事项任务和绩效目标;负责各级项目库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公开、考评验收等工作;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涉农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开展绩效自评,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和项目申报入库
第七条 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贫、生态林业建设、农村水利改革发展、农业救灾应急等相关工作任务,优先支持保障完成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第八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根据本部门乡村振兴等相关任务需要,并考结合上级涉农资金补助情况,按照《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及区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意见等文件规定编制本部门涉农资金预算,同时确定本部门涉农项目明细任务量(若需)和具体绩效目标。
第九条 省、市涉农资金按省、市有关要求申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明确的方向,结合本区相关发展规划,按照保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扎实储备项目,并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入库遴选和绩效目标设定等工作,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入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救灾应急项目除外),入库项目应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并按程序审批。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不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或不能形成当年支出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四章 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涉农转移支付资金后,及时组织各业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细化分解至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评估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区财政部门定期对涉农资金支出进度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按照经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审定的项目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原项目年内难以开工建设的,可调整用于其他涉农项目(省级资金原则上需调整用于省级涉农项目库中的项目),调整规则如下:
1.同一使用单位在同一项目、同一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包括类款项)及同一政府预算“类”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下对支出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抄送区财政部门;
2.同一使用单位在不同项目间或同一项目不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包括类款项)、不同政府预算“类”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调整的,按规定程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3.同一业务主管部门的涉农资金在不同使用单位间进行调整的,按规定程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4.涉农资金需在不同业务主管部门间调整的,由资金调出部门征求调入单位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调整工作需在指定时间前完成并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备。本办法调整规则与《广州市黄埔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对于下达至区的市级涉农资金,区业务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保证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将市级涉农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调剂范围原则上为同一类级功能支出科目。调剂规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对年度内预计无法完成的约束性任务项目,确需将资金调整用于其他涉农项目的,各业管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情况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备案,确保完成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约束性任务所需资金按项目进度申报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涉农资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森林防火及防汛抢险专用设备)。
(七)城市(不含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基础设施建设。
(八)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十五条 涉农资金使用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文件及区涉农办要求,及时报备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区业务主管部门,相应批准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剂使用或收回资金的处理意见,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开展部门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部分项目开展财政评价。省级涉农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涉农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各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