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3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2〕104号,见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兑现和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按照《江门市申报指南》(见附件2),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送我局。
二、奖励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在广东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在广东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1.投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且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2.财政贡献奖励。对经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三、申报材料
1.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4.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2022年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5.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6.申报企业2022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7. 省商务厅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8.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 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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