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监测企业,在申报/监测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月30日前以区政府名义一式两份报市农业农村局,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对象
纳入今年运行监测范围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的监测一并进行。
三、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材料;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材料(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八)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九)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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