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组织《实施办法》2023年度第一批次项目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前申报纳入本批次审核范围;逾期视同放弃本年度申报。
二、申报对象
本批次申报对象主要包括:第八条(一)高企扶持奖励、第十条科研载体培育高企奖励、第十一条科技服务机构辅导高企奖励。
未列入本批次申报对象的第八条(二)瞪羚企业奖励、第八条(三)百强企业奖励、第八条(四)双三企业扶持奖励、第八条(五)双五企业扶持奖励、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将于2023年6-7月(即2023年度第二批次)集中受理申报。
三、奖励标准
(一)高企扶持奖励
(1)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变更至东莞松山湖,给予一次性20万元落户奖励。
(二)科研载体培育高企奖励
(1)对于在科研载体注 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企业,当年首次被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资金奖励。
(2)对于在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企业,当年重新被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1万元资金奖励。
(3)对于科研载体当年引进的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同时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每引进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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