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工信〔2021〕137号)精神,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7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清远市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入库的通知》,组织了项目入库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清远市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提交申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于2023年4月15日前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单位所有材料,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材料一式一份)。
二、申报对象
已列入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扶优计划”名单,且申报了2023年清远市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入库的项目企业。
三、奖励标准
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贷款贴息、设备奖励等,优先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安排后剩余资金用于设备奖励。
(一)贷款贴息(事后奖补)。贷款贴息额依据金融机构出具贷款合同及相关有效凭证予以认定,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最高不超过当期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贴息奖励金额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贴息时间原则上按技改项目备案之日起,建设期限3年内已完工的项目。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等原因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奖励。
(二)设备更新(事后奖补)。按其设备投资(含配套软件)不高于2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项目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行业制造业企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建设所属地的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证明。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示范作用,项目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四)项目须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奖励范围:自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设备购置发票或贷款利息。
(五)项目属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纳统,且期间统计报送信息累计达90%以上。
(六)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应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应确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且备案证项目名称应与贷款合同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七)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予支持申报:
1.企业申报主体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广东、清远)”、“环保不良企业”中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企业或失信人员的;
2.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请备案变更的;
3.相关材料与项目单位备案证内容不一致的;
4.不符合产业政策、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能评、安评及安全验收而无环评、能评、安评及安全验收的;
5.同一项目已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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