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山湖2023年度支持技术研发资助项目申报时间、奖励

2023-03-2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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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组织《实施办法》2023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将于2023年7-8月集中受理申报,逾期视同放弃本年度申报;其余条款申报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年度申报项目统一纳入2024年财政预算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东莞市松山湖2023年度支持技术研发资助项目申报时间、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按企业2022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二)科技项目奖励

  根据本政策第八条,对承担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的单位,按其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1、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

  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运营补助

  按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

  对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2、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经费补助

  对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的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按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入总额的20%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3、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

  对规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境外研发机构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六)港澳研发机构资助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

  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对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的研发机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

  对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贴,总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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