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增府办规〔2023〕2 号)及《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增科工商信字〔2023〕15号),现开展2023年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奖励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1.2022年第四季度奖励
2023年3月28日-4月6日
2.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奖励
2023年每季度后次月11日—20日
二、申报条件
(一)经营关系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资金申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为0;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三)项目经营方及入驻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项目经营方落实招商前端核查,设立引入门槛,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入驻企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业务,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经营、税务、金融等风险由企业方承担;
(四)项目入驻企业需纳入统计,项目经营方需督促落实平台企业经营增速达到政策要求;
(五)项目经营方及入驻企业需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资金申报期间指从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资金拨付通知发布之日止)
三、奖励标准
(一)申报2022年第四季度奖励,参照原《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增科工商信字〔2019〕203号)。
对于平台开始运营起第一年纳入统计销售额达到30亿元,且确保第二年后纳入统计销售额年增速20%(含)以上,对平台内已纳统企业按不超过合同销售收入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二)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奖励,参照《增城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修订)》(增科工商信字〔2023〕15号)。
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20家以上,并由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平台投入运营后,当年入统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且承诺销售额增速20%以上的,对当年平台内已入统企业按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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