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及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惠农〔2021〕244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县(区)于7月1日前将申报、监测材料一式一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1.原则上是县(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 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企业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5.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协议、订单农业、产销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500元以上。
6.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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