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区实际办公,企业需提供自有物业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我区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场所上市挂牌。
(三)上市或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基本户在我区内银行机构开户。
二、支持标准
(一)境内上市
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30万元的扶持。
2.企业申请上市材料由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330万元的扶持。
3.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640万元的扶持。
(二)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市值达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
1.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的,给予500万元的扶持。
2.企业通过红筹架构在境外上市,且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我区企业经营发展的,给予500万元的扶持。
(三)新三板挂牌
对在新三板挂牌或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30万元的扶持。
2.申请发行材料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
4.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70万元的扶持。
(四)上市挂牌企业迁入
1.对珠海市外迁入我区、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境内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扶持。
2.对珠海市外迁入我区、股票未被境外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境外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
3.对珠海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我区的,给予50万元扶持;对珠海市外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迁入我区的,给予120万元扶持。
(五)省区域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对在广东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发行私募可转债或私募股票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直接融资额的1%,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六)企业转板
对上市挂牌或拟上市挂牌企业转至其他板块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补足扶持。
(七)办公用房补助
对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类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场地的,按照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办法予以补助。
(八)第三方引荐机构招商贡献奖
对成功将珠海市外上市挂牌企业引入我区的招商中介机构,按照我区招商引资奖励相关扶持办法予以奖励。
(九)再融资扶持
对上市挂牌企业在香港、澳门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用于我区企业发展,且单笔发行额度超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再融资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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