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新区印发《横琴新区区块链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2021-01-26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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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

    《横琴新区区块链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横琴新区区块链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横琴新区区块链产业,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技术创新,支持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根据《“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横琴新区实际运营,且承诺获得最后一笔奖励后五年内不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纳税义务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第三条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为特征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区块链 ”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落户奖励 对于新注册设立、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于横琴新区实际运营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培育扶持,扶持资金自注册设立之日起第二年兑现。

    每家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注册设立培育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第五条  风投奖励 对首次获得经认定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期超过1年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培育扶持,扶持资金自其获得最后一笔投资资金之日起第二年兑现。每家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风险投资培育扶持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物业支持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入驻横琴新区智慧金融产业园,且实际办公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元/㎡的租金补贴。

    第七条  培育支持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  应用支持 以区块链应用落地为导向,加快横琴新区的“区块链+应用场景”应用示范,加大财政投入,横琴新区各政府部门积极提供数据开放配合及业务支持,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计划,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连续三年每年重点支持5个区块链应用场景建设(包含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对外输出应用场景建设),每个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第九条  技术奖励 横琴新区定期举办国际“区块链+”应用开发大赛。赛事具体规则及安排,另行制定《横琴国际“区块链+”应用开发大赛赛事指南》,并发布实施。

    第十条  培训支持 对输出区块链技术或应用的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横琴新区促进金融教育培训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7〕8号)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第十一条  人才奖励 鼓励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积极引进人才,相关奖励按横琴新区现行有效的人才政策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落实本部门职责并积极配合。具体申报要求及相关流程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组织区块链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申请机构及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区金融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评审专家对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申报条件进行评审,并结合评审结论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横琴新区产业培育和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经横琴新区产业培育和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通过横琴新区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培育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横琴新区其他同类型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就高适用,但不得重复适用。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珠海市同类型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同时适用。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交虚假材料及未在横琴新区实际运营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横琴新区区块链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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