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和《市工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信委“四百强企”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的通知》(穗工信〔2015〕4号),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骨干企业专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奖励支持2015年度主营业务新上30亿元、50亿元台阶和增长快的骨干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用途需符合《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二、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列入我市拟培育的骨干工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可申报:
(一)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
(二)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在4%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国家统计局B203表(财务状况表)和国家统计局B204-1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才可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纳入合并范围计算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需要提供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含股权比例,持股比例不足50%的需提供列入合并的说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指标)等文件。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按照附件2的要求填写和排序)。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于5月6日(星期五)前报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和《市工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信委“四百强企”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的通知》(穗工信〔2015〕4号),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骨干企业专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奖励支持2015年度主营业务新上30亿元、50亿元台阶和增长快的骨干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用途需符合《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二、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列入我市拟培育的骨干工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可申报:
(一)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
(二)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在4%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国家统计局B203表(财务状况表)和国家统计局B204-1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才可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纳入合并范围计算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需要提供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含股权比例,持股比例不足50%的需提供列入合并的说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指标)等文件。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按照附件2的要求填写和排序)。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于5月6日(星期五)前报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于5月12日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运行监测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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