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林业龙头企业,打造林业产业集群,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体系,推动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粤林规〔2018〕4号),现就做好2023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2020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复核资料和推荐意见函、汇总表等纸质材料报送省林业局。
二、申报条件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涉林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50%以上,开展经营活动达三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申请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其资产总值、生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示范带动能力强。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服务等为纽带,有效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带动农户增收,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企业信誉好。企业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行业准则,信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信用与社会形象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现违法事件。
(五)企业管理规范。实行合理的企业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健全。
三、扶持措施
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由广东省林业局授予“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在项目资金、申报财政贴息等给予优先安排。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可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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