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指南
为更好开展2022年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认定申报工作,明确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指导申报单位规范组织申报材料,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企业类工程中心
(一)面向对象
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可以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研究开发经费。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不受销售额限制。
2.研发投入。依托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万元,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经费投入应逐年增长。
3.人员团队。依托单位应配备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负责人,不断优化人员队伍结构,稳定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拥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
4.设备设施。依托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以及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5.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业务特色,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3件。
6.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应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应制定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运行监管等制度。组建市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可行,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研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任用。
(三)申报数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市工程中心。同一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方向限建立一个市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企业不再受理申报。
(四)必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系统上有参考提纲)
2.企业营业执照。
3.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
4.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以上资料任意提供一项即可。
5.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证明材料:专职研发人员清单;管理办法要求的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近半年社保或纳税证明或劳务合同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
6.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研发设备清单;购买发票或购买合同或专审报告或其他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任意一项即可。
7.研发活动证明材料:项目清单(需体现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投入等相关内容);科技项目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中期评估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等任意一项)。
8.管理机制证明材料:管理制度清单;相关制度等证明材料。
9.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申报单位认为其他有利于开展评审工作的佐证材料。
二、公益类工程中心
(一)面向对象
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的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科研院所、医院、高等院校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等,或符合《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佛科〔2019〕131号)支持对象要求的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基本条件
1.研发投入。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运行状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能够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日常研发活动经费,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经费投入应逐年增长。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其他类型的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承担的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经费总额不少于200万元。
2.人员团队。依托单位应配备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负责人,工程中心主任须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设备设施。依托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以及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业务特色,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5件,并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获推广应用。
6.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应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应制定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运行监管等制度。组建市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可行。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研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任用。
(三)申报数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市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为该单位重点支持建设的技术领域(如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同一技术领域宜集中资源建设一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领域不能重复申报。
(四)必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系统上有参考提纲)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3.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
4.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以上资料任意提供一项即可。
5.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证明材料:专职研发人员清单;管理办法要求的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近半年社保或纳税证明或劳务合同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
6.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研发设备清单;购买发票或购买合同或专审报告或其他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任意一项即可。
7.研发活动证明材料:项目清单(需体现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投入等相关内容);科技项目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中期评估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等任意一项)。
8.管理机制证明材料:管理制度清单;相关制度等证明材料。
9.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申报单位认为其他有利于开展评审工作的佐证材料。
三、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填报信息时,统一使用工程中心名称作为项目名称。工程中心名称应为“佛山市+核心技术领域+企业简称(企业类工程中心须标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按照规范命名的将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二)申报系统填写的数据需要与证明材料数据一致。
(三)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一年度指2021年度。申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和研发经费审计报告原则上应提供2021年度,如无可用2020年度对应证明材料代替。
(四)研发经费投入:指申报单位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申报单位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五)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数:指工程中心内部直接参与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六)研发项目:指近三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的项目,包括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研发项目的类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新技术开发项目、新工艺开发项目、新服务开发项目与基础研究项目等。项目的立项部门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项目、合作单位委托项目、申报单位自立项目。
(七)研发设备原值:指工程中心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不包括租赁使用)。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