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江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工作方案》(江农办〔2021〕4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加快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全链条高质量发展,引导小农户不断提升集约化经营水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各县(市、区)根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积极引导辖区内家庭农场自愿申报,于5月29日前按分配名额将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报我局;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整理,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含电子版),于6月5日前报我局。
二、认定条件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 (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 5年,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 100亩以上水果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 50亩以上、茶叶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 5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 2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5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 1000 头以上,羊年出栏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 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肉禽(鸡、鸭)年出栏30000羽以上,肉禽 (鹅)年出栏3000 羽以上;水产养殖 5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 (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产品销售渠道稳定。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家庭农业净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市 (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三、监测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组织本辖区内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做好监测工作,根据核查情况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监测汇总表(附件4)于6月5日前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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