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韶关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政策申报时间、条件、奖励

2023-06-1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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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印发韶关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于政策(试行)的通知》(韶新管[2022]76 号),为做好2022年度韶关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6月9日至6月26日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

  (一)在韶关高新区登记注册,税收纳入韶关高新区财政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奖励扶持对象额外规定不受纳税地、财政贡献度限制或对象延伸至“一区多园”范围的企业。

2022年度韶关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政策申报时间、条件、奖励

  三、奖励扶持内容

  (一)加快科技自主研发平台建设1.鼓励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1)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认定次年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400万元和150万元;(2)对新认定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次年按照省、市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对国家、省组织的本条各类创新平台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批复文件认定,与市相关政策相类似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获国家级的奖励对象延伸至“一区多园”范围企业且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2.鼓励增加研发设备。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前 3年(含认定当年)新增的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总经费的2%的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研发经费支出按 2%进行奖励,最高10万元;(2)对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不足 5%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的 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3)对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达 5%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研发经费支出的 4%给予奖励,并按照营收规模分级奖励: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0.2 亿元(含)-1亿元的,最高奖励20万元;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30 万元;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40万元;在10亿元(含)-5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50万元;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奖励60万元。本条上述三个阶梯奖励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从税务部门汇总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及营业收入计算奖补额度。

  (三)加快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建设与培育

  4.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加速器,按照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批国家级资质认定检测机构CMA、国家CNAS认可检测机构的企业(机构),奖励40万元。本条获国家级的奖励对象延伸至“一区多园”范围企业且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

  5.孵化载体成功培育在孵企业为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3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孵化载体每年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由政府自运营或者出资聘请运营的,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指标增量部分可以参照本条奖励享受。

  6.对在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绩效奖励。孵化载体、在孵企业按照《韶关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若干措施(试行)》进行考核,孵化载体获优秀等次的奖励10万元,获良好等次的奖励5万元;在孵企业获得优秀等次的最大扶持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且最高扶持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良好等次的最大扶持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最高扶持标准不超过9元/平方米·月,考核结果低于良好等次的企业不予扶持。同个企业最长扶持期限不超过48个月,与园区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

  (四)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7.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批复文件认定。本条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

  (五)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8.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园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目录(另行公布)中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产业类检验检测的,按检验检测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创新攻关

  9.支持企业与其他非关联主体开展联合攻关。鼓励企业围绕核心重点产业领域联合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到韶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后,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企业扶持,最高扶持金额50万元。对与韶关市内高校、研究院合作的企业,按5%给予叠加扶持,单项叠加扶持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0.组织实施科技计划专项推进核心技术攻关,引领战略性新兴和支柱产业发展。优化提升科技计划体系,聚焦我区重点领域、优势领域及特色领域,每年组织对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企业技术难题揭榜等研发活动给予专项支持,对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突破性的项目给予最高 1000万元资金支持。本条每年将另行确定重点发展行业进行指南征集,按申报通知要求执行,执行了本条的不再重复享受第9条。

  (七)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1.加快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1)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次年在市级固定奖补基础上叠加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可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同时按照认定年度对比上年度的财政地方留成数据增量的100%比例,封顶奖励25万元。(2)整体完成高企资格迁入我区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完成后24个月内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留成数据的100%比例,合计封顶奖励 300 万元,奖补期间仍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高企认定情况汇总税务部门数据计算奖补额度,增量奖补和市相关政策相似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

  12.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上一年度获得经费的1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3.对获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每个产品2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八)鼓励开展国际(含境外)科技交流合作

  14.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领域与境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及向非关联企业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境外知识产权费用,按照合同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对境外非关联企业提供知识密集型技术服务出口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出口总额的3‰,每年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标准

  16.对内资控股企业,每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奖励20万元;每主导制订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奖励 10 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

  17.鼓励企业吸纳外籍技术专家(按照《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及留学归国人员就业,对外籍常驻高端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实际在工业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每年分别按照1万元/人、0.5万元/人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人奖励时限最高不超过3年。

  18.对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人才成果在区内进行产业化的,并在招商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后三年平均财政贡献度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事后奖补。

  (十一)大力培育瞪羚企业

  19.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认定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认定次年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认定次年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上市

  20.对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及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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