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2022年度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和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项目申报时间、条件、奖励

2023-06-21 18:55
来源: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2〕2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穗埔府规〔2022〕4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穗埔商务规字〔2023〕1号)等文件要求,黄埔区商务局启动兑现2022年度批发零售企业(行业代码51XX、52XX)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和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批发业企业季度营收扶持)工作。
 

  一、申请时间

  2023年6月21日至6月28日
 

  二、商贸服务业经营贡献奖(现代服务业10条2.0)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1.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2.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指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5.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黄埔区2022年度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和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a href=//m.auto-fm.com/shenbao.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项目申报</a>时间、条件、奖励

  三、商贸企业经营贡献奖(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9条)

  (一)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

  (二)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三)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四)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2.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5%;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5.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6.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五)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2.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5%;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5.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6.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5%。

  (六)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8‰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

  2.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5%;

  3.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5.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5%;

  6.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
 

  四、商贸企业成长壮大奖(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9条)

  (一)批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给予适当奖励,最高扶持金额为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0%;

  2.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5%;

  3.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

  4.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0%;

  5.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6.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二)零售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给予适当奖励,最高扶持金额为5000万元:

  1.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2.当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3.当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2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5%;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5.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5%;

  6.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五、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批发业企业季度营收扶持)

  对2023年当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达到4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分别按其同期营业收入的0.6‰、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其同期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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