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规定,现组织2023年度松山湖技术交易促进类项目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第十一条(三)和(四)、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即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合同补助、技术转移人才奖励。其他支持措施另行组织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报及审批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申报。
(二)审批时间
第一批次2023年9月集中审核(8月15日前申报项目)
第二批次2023年12月集中审核(11月底前申报项目)
2023年12月审核的申报项目统一纳入2024年财政预算拨付资助资金,本年度申报但未纳入审批的项目顺延至下年度第一批次审批。
二、申报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 (三)(四)的技术转让、许可及开发合同的补助内容。
1.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补助
2.技术开发合同补助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内容。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
2.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奖励
(三)本办法第十五条 技术转移人才奖励
1.技术转移人才资质奖励
三、申报要求
(一)技术转让、许可及开发合同补助
1.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补助
(1)补助标准
支持企业承接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并在松山湖实施转化,对产业化效果明显的项目,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购买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2)申报对象: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技术交易额达2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且已认定登记取得技术登记证明;
2)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的签约时间不早于2021年1月1日,且已实际履行;或签约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且已完成交付。
3)申报的技术转让成果应已形成产品(服务)并实现销售。
4)相关技术合同之前未获得本办法奖励的。
2.技术开发合同补助
(1)补助标准
鼓励松山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东莞市内企业开展成果转移转化的协同创新,对于产业化效果明显的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开发合同受托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申报对象: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
(3)申报条件
1)技术交易额达2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开发合同,且已认定登记取得技术登记证明;
2)技术开发合同的签约时间不早于2021年1月1日,且已实际履行;或签约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且已完成交付。
3)申报的技术开发成果应已形成产品(服务)并实现销售。
4)相关技术合同之前未获得本办法奖励的。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
(1)补助标准
支持引进和培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松山湖单位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且经科技部考核,年度机构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评价为良好的,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仅奖励一次。
(2)申报对象: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
(3)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通过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且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经科技部考核评价为优秀或良好。
2.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奖励制度,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万分之一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申报对象:落户松山湖的东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
(3)申报范围
2022年7月1日以后服务企事业单位技术合同登记并完成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且没获本办法奖励的认定的技术交易额数据。
(三)技术转移人才奖励
1.奖励标准
被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考核评定的中级技术经纪人、高级技术经理人和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获得证书后在松山湖连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并促成技术交易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2万元奖励。
2.申报对象:个人。
3.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为在松山湖单位任职,或在松山湖开展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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