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四)资助项目已纳入深圳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没有超出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五)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请两个以上资助项目的,不存在将本属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资助项目的情形,且每个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以及建设地点和时间不存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七)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本申请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八)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也不存在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资助费用的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
(九)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条件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资助项目已列为《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2.选择方式一申请资助的,属首次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属续报申请资助的,应在首次申请资助后的三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3.选择方式二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应全部实施完毕,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4.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事项作出变更的,已按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了变更事项申请。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其募集资金主体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
2.资助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构成中,项目实施单位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资助项目已列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的除外;
3.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已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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