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现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考核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鼓励、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2.在本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
3.未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培育期满3年的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三)考核范围。
培育期内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2023年度的考核范围为2022年认定及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连续2年不参加考核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现优势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视同参加优势企业考核。
(四)复核范围。
培育满3年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须进行复核。2023年度的复核范围为2019年及以前认定为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且未参加或未通过2022年复核的企业。2023年复核范围内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复核的,将取消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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