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重点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20]24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倍增计划”奖励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一)江门市“倍增计划”重点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查询系统无失信记录,其中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黄牌或红牌;若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其用能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
(三)以2019年数据为基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倍增,支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对应的利润和税收等数据为正增长;
(四)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于2020-2021年已实现倍增并于2021-2022年获得“倍增计划”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励标准
以2019年数据为基数,对已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倍增的在库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一)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含)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含)、未达到10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
(三)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未达到5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申报时间
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核,于8月29日前将审核结果(含申报材料电子档、公示截图、项目计划表、推荐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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