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2022年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2〕134 号),为做好2023年度上半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于8月14日前报送所属镇街。
二、资金扶持内容
本指南所称的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是指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资金。
三、扶持对象、时间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
依法在我市设立的且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业务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企业须有实际经营,且具备实际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人员、设备等。
在扶持期间,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扶持:
1.因市场采购相关业务受到行政处罚(如行政处罚具体针对某货柜,则对该货柜不予扶持,而其余货柜在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可获得扶持);
2.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3.被列入全国严重失信主体;
4.市场采购业务所属期间收汇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二)扶持时间
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扶持标准
以推进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对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3个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给予物流费扶持,具体如下:
货值在6万美元/箱/票/吨(含6万美元)以上的,按1500 元(人民币,下同)/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4 万美元/箱/票/吨(含4 万美元)至6 万美元/箱/票/吨的,按1200 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在2 万美元/箱/票/吨(含2 万美元)至4 万美元/箱/票/吨的,按600 元/箱/票/吨的标准进行扶持;货值低于2 万美元/箱/票/吨的不予扶持。以推动本市产业集聚和带动效应为目标,对报关单中“生产销售单位”为本市注册企业且“出境关别”为本市口岸出口的货物,在给予相应档次物流费扶持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予以扶持。
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分别对应的箱/票/吨数值及货值等信息来源于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其中,货值是指单个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已结关货物出口总额的平均值(货物出口总额÷箱/票/吨总数值);海运集装箱数量是指报关出口的实际集装箱数量(不同于标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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