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省等各级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精神,南海区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利用外资工作,营造吸引外资优良营商环境。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利用外资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相关要求,现组织申报2023年度区级利用外资专项扶持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请企业须于2023年9月15日前登录佛山扶持通申报。
二、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新设的企业或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项目。
(二)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
(三)资金纳入商务部统计系统。
(四)资金汇入交易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三、奖励标准
(一)一般新设、增资项目奖励标准
年实际外资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1.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少于3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2.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其他项目奖励标准
对纳入南海区“十百千”培育企业目录库的企业、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的企业、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年实际外资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1.年实际外资金额300万美元及以上、少于3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2.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其他
1.本方案所指的“实际外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实缴资金(不包括股权出资、外方股东贷款、投资性公司投资),且已纳入统计。
2.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属于奖励范围。
3.以非美元币种出资的,如商务部业务系统折算美元金额与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美元金额不一致,以发生(缴款)当日折算美元金额确定是否符合扶持条件。
4.利用外资专项扶持资金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和支付,以人民币出资的直接按奖励标准计算;以外币出资的,按照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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