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4号)第六条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科规字〔2020〕3号)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相关内容,现开展2023年集中受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扶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8月21日-9月25日。
二、申请条件
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
(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机构及其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
2.股权投资机构与被投资的高科技企业在投资前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认定依据主要为《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
(三)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已签订投资协议;
(四)年度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金额已实际到账满6个月(自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并完成企业注册资本的商事变更登记;
(五)投资行为须在《办法》有效期内实施(具体以投资协议签署及实际到账日期为准),且在申请奖励时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尚未退出;
(六)对企业进行投资后,股权投资机构持股股权比例小于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七)上述高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体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1.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拥有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
4.经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5.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企业;
6.其他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
三、资助标准
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投资金额已实际到账满6个月的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金额的5%给予扶持,每年每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一)以《办法》有效期划分年度,第一年为2020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第二年为2021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第三年为2022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
(二)所获得的投资金额是指在所申报年度内实际到账的投资金额;
(三)同一笔投资已获得本股权投资扶持或本区其他股权投资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在同一投资协议中的投资视为同一笔投资)。
(四)以同一股权投资机构的增加投资再次申请扶持的,只能按该机构投资额增量部分给予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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