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等4部门出台了公告2023年第15号,延续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重点群体范围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告规定,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具体优惠措施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三、新旧政策对比
虽然是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该延续政策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1.延长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
原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提高了个体户定额减税限额
原政策: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新政策: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重点群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新规定中重点群体删除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四、注意事项
1.不能与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企业注销的不能追溯享受重点群体优惠政策。
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发布之日前个体户和企业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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