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山市企业创新发展,发掘和扶持一批成长性、创新性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23〕125 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中山市创新标杆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中山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3个会计年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前加计扣除,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长性指标:
1.2022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2.2022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3.2022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二)创新能力指标:
1.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其中,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不少于1件;或者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3件;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少于10件。
2.2020-2022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5%,或者2020-2022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
(一)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含)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企业研发投入实现正增长(包含持平)但增速低于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企业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不超过10%且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1%的比例给予补助。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截止时间:9月28日17:30;
网上审核截止时间:10月10日17:30;
递交纸质材料截止时间:10月13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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