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见附件)要求,现就广州市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请各区对企业申报材料予以严格审核把关,对在申报截止时间前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各有关企业,将材料退回企业修改、补充时,必须注明所需修改、补充材料的具体情况,并建议电话与企业沟通说明。
二、本次申报可同时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创新型中小企业,前期已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但未通过审核的,将于近期在申报系统上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三、如企业本次无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计划,或自评尚未达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准,仅计划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2020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于11月前提交申报材料。
四、请各区于9月22日前完成初审及系统提交,请各企业严肃对待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仔细校对,关注申报系统后续流程及系统提示,超过截止时间的,原则上不再接收材料及退回修改。
五、其余事项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通知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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