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
一、申报条件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 3%(研发经费超过 3000 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近 3 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 5 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 300 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 20 人,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 10 人。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具体申报要求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开展申报,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列入工程中心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
二、评估考核流程
(一)材料填报。工程中心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基本信息,专业机构对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三)专家评议。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4 个等级。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 1 年进行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提醒后 30 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
(八)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九)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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