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对象:
1.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研发活动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3. 工程中心申报企业优先适用,部分地区对工程中心研发费用认定比例放宽
(二) 申请流程与材料清单
步骤1:研发项目立项
制定《研发项目计划书》,明确项目目标、预算及人员分工,需与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匹配。
步骤2:费用归集与辅助账建立
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财税〔2015〕119号)分类归集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等。
步骤3:税务申报与备案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留存以下备查资料:
1.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 研发费用辅助账
3. 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检测报告等)
二、工程中心申报后的税务筹划要点
(一)研发费用归集强化策略
策略1:跨部门协作优化
工程中心需与财务部门联动,确保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费用分离。例如,共用设备的折旧费用可按工时占比分摊。
策略2:利用地方叠加优惠
部分地区对工程中心额外给予10%-20%的研发费用补贴(如《XX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可与加计扣除叠加享受。
(二)政策衔接与风险规避
1. 风险点:费用归集不合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五条: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 应对方案:
建立独立的研发支出辅助账
定期审计研发费用归集流程
(三)长期税务规划建议
将工程中心的阶段性成果(如专利、软著)纳入无形资产摊销范围,延长加计扣除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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